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1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字第18號
- 上訴人
- 即原告
-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小組召集人崔蕙
蓮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鄧文聰、李廣進及潘善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仟肆佰貳拾萬捌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拾參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