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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05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

法官陳琪媛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105號

聲請人
銘崙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詹家銘
代理人
陳淑枝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理  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91號公示催告在
    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4年7月8日屆滿,尚
    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   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
    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4    年    7     月    3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法  官  陳琪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4    年    7     月    3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明潔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105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   票    人│ 發  票  日 │到  期  日  │金  額(新臺幣)│ 本票號碼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良機實業股份有│104年2月9日 │104年3月17日│1,160,670元     │SL0396484 │
│    │限公司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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