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5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51號
- 聲請人
- 昇昌吊車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李志宏
- 代理人
- 廖淑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7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15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亞頓機械起重│陽信商業銀行│104年3月31日│70,000元 │AE4204652 ││ │有限公司 │民生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