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5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52號
- 聲請人
- 台灣龐立製作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楊育敦
- 代理人
- 黃雅惠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6 月4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152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台灣龐立製作有│台北富邦商│104 年2 月5 │15,120元 │SU0054550 ││ │限公司 │業銀行松隆│日 │ │ ││ │楊育敦 │簡易型分行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台灣龐立製作有│台北富邦商│104 年2 月5 │3,969元 │SU0054551 ││ │限公司 │業銀行松隆│日 │ │ ││ │楊育敦 │簡易型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