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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62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6 日

法官林振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162號
聲 請 人
真善美文化藝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鄧秋慧
代 理 人 甘澤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6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162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真善美文化藝術有限│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│104年1月6日 │25,938元 │BA8759857 │ ││ │公司 鄧秋慧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

書記官 黃瑋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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