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8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80號
- 聲請人
- 新日旅行社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謝憲治
- 代理人
- 葉榮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7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7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180號│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澎湃超市商│台新國際商業│104年3月20日│158,900元 │6623223 ││品有限公司│銀行建北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