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1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19號
- 聲請人
- 力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溫銘漢
- 代理人
- 洪聿穎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6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8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31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力瑞有限│台北富邦商業銀│103年12月25日 │903,450元 │JJ0205026 ││ │公司 │行莊敬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