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9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4 日
- 法官郭銘禮
- 法定代理人吳清溪
- 原告鴻順印刷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95號聲 請 人 鴻順印刷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溪 訴訟代理人 劉沛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4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8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徐明鈺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395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大雨國際實業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安│104年1月31日│165,606元 │FA7048655 │ │ │司 鄭清正 │和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│第一商業銀行光│104年3月30日│75,600元 │ED8124846 │ │ │利基金會 │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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