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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95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

法官郭銘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395號

聲請人
鴻順印刷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吳清溪
訴訟代理人
劉沛緹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45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8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39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大雨國際實業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安│104年1月31日│165,606元 │FA7048655 ││ │司 鄭清正 │和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│第一商業銀行光│104年3月30日│75,600元 │ED8124846 ││ │利基金會 │復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

書記官 徐明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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