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1號
- 聲請人
- 吳靚妤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8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4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│羅瑞那生技股份有限│103年10月3日│45,880元 │JM0000000 ││ │江分行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