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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1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

法官林欣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41號

聲請人
吳靚妤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8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4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│羅瑞那生技股份有限│103年10月3日│45,880元 │JM0000000 ││ │江分行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

書記官 黃巧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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