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7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72號
- 聲請人
- 捷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松苗
- 訴訟代理人
- 李虹葵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8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9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472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新光人壽保險股│臺灣新光商業銀│104年1月26日│127,500元 │CY1500513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行南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