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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79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

法官薛中興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479號

聲請人
路瑟三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馬仲良
代理人
謝嘉雯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9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

書記官 陳立俐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479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   票    人   │  付    款   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   │發        票        日│ 支  票  號 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路瑟三七有限公司  │永豐商業銀行中崙│560,000元         │104年5月29日          │AI6601401       │3個月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馬仲良            │分行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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