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0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07號
- 聲請人
- 先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劉彥宏
- 代理人
- 劉軒君
- 複代理人
- 范素清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8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50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佑泓企業有限公司 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│104年5月31日 │880,656元 │AR3473948 ││ │朱進吉 │台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