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1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13號
- 聲請人
- 力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郭淑珍
- 代理人
- 張耀文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42 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9 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51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特力屋股份有限│元大商業銀行│104年3月1日 │250,000元 │AF9607807 ││ │公司 何湯雄│中山北路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