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1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10號
- 聲請人
- 陳力榮即極品軒小吃店
- 訴訟代理人
- 呂詩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○四年度司催字第一○八九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○四年十月八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1610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台北郵局│台北北門郵局│103年9月18日│29,350元 │E7502845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