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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24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

法官林玉蕙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624號

聲請人
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翁維駿
代理人
徐雨昕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68 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9 月7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62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│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│104年2月26日 │9,600元 │HD5933190 │ ││ │限公司 翁維駿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

書記官 洪婉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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