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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29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

法官葉雅婷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729號

聲請人
路瑟三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馬仲良
訴訟代理人
鄭淑庭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1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之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729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金額(新台幣)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路瑟三七有限公司│永豐商業銀行中崙│560,000元 │104年7月29日 │AI6601403 │5個月 ││ │馬仲良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
書記官 鍾雯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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