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3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0 日
- 法官林佑珊
- 當事人宏碩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林慧雯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30號聲 請 人 宏碩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沼沂 代 理 人 林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末日為休息日順延,於民國104年10月26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宏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730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凱撒大飯店股份有│第一商業銀│104年5月30日│20,000元 │CP00027223│ │ │限公司 林鴻道 │行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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