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4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47號
- 聲請人
- 施永敏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0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2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747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受益憑證名稱 │受益憑證號碼│張數│單位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1 │摩根證券投資信│摩根大歐洲基金│30257160 │1 │369.7 │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2 │摩根證券投資信│摩根大歐洲基金│30384058 │1 │388.1 │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3 │摩根證券投資信│摩根大歐洲基金│30623957 │1 │352.1 │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4 │摩根證券投資信│摩根大歐洲基金│30740392 │1 │364.3 │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5 │摩根證券投資信│摩根大歐洲基金│30853882 │1 │395.5 │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