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9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91號
- 聲請人
- 遠雄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趙文嘉
- 代理人
- 任國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1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末日為假日順延,於民國104 年11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79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臺灣銀行│臺灣銀行│104年7月2日 │18,790,000元│FA0648619 ││ │大安分行│大安分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 洪娟娟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