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0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04號
- 聲請人
- 高貴芢行銷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王林貴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0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1 │高貴芢行銷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104年7月7日 │20萬5,000元 │GA8554403 ││ │公司 王林貴 │行公館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