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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04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4 日

法官林幸怡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804號

聲請人
高貴芢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王林貴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0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1 │高貴芢行銷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104年7月7日 │20萬5,000元 │GA8554403 ││ │公司 王林貴 │行公館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幸怡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

書記官 林淑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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