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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1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

法官蕭涵勻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81號

聲請人
伯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鍾興億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31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伯慶股份有限公司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3年9月27日│1,500,000元 │UW0000000 ││ │鍾興億 │敦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

書記官 吳芳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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