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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20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

法官葉雅婷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820號

聲請人
長江物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唐吳連妹
訴訟代理人
葉榮華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2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1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20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崇友實業股│國泰世華商業銀│104年3月19日│442,000元 │0022242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南京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

書記官 鍾雯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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