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3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32號
- 聲請人
- 謝仲仁即宏昌水電工程行
- 代理人
- 謝璧宇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9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32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榮傑工程股份有│第一商業銀│104年7月14日│151,200元 │8302971 ││ │限公司 周基隆│行大安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