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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20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

法官楊雅清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920號

聲請人
東安翌生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張志仲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下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4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920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萬菱藥品科技股份│第一商業銀│104年7月10日│86,156元 │GA7606759 ││ │有限公司 顏文旭│行中崙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

書記官 林佳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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