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6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60號
- 聲請人
- 振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王文賢
- 訴訟代理人
- 許淑芬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證券即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01號裁定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260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│台灣銀行敦化分行 │103年6月30日 │5,225元 │AH6520495 │ ││ │司 楊炯浩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