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7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77號
- 聲請人
- 包嘉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錢進義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1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27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世久營造探勘工│第一商業銀│103年5月3日 │22,574元 │AW0000000 ││ │程股份有限公司│行信維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