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9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97號
- 聲請人
- 黃信銨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3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之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297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 數│備 考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01│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079ND-0011219-7 │1 │1,000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02│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079ND-0011220-3 │1 │1,000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03│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079ND-0011221-5 │1 │1,000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