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3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30號
- 聲請人
- 斯波克藝術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蘇子茵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5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330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奇觀藝術有限公司│永豐商業銀行│102年2月25日│46,000元 │AB4989757 ││ │陳琪 │東門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