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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44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

法官姜悌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344號

聲請人
林德貴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5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1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344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受益憑證名稱 │受益憑證號碼 │張數│單位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1 │安泰證券投資信│安泰ING鴻利證券 │02Z0000000003 │1 │1000 │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投資信託基金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2 │安泰證券投資信│安泰ING鴻利證券 │02Z0000000004 │1 │1000 │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投資信託基金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3 │安泰證券投資信│安泰ING鴻利證券 │02Z0000000005 │1 │1000 │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投資信託基金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4 │安泰證券投資信│安泰ING鴻利證券 │02Z0000000006 │1 │1000 │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投資信託基金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5 │安泰證券投資信│安泰ING鴻利證券 │02Z0000000007 │1 │1000 │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投資信託基金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

書記官 林妙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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