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8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1 日
- 法官郭顏毓
- 當事人興潤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389號抗 告 人 興潤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宏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年度除字第389號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對於民國104 年3月9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庭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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