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8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389號
- 抗告人
- 興潤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柏宏
上列抗告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1日裁定,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04年4月27日送達抗告人,此有卷附送達證書1紙可憑。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,此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1件為證,其抗告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