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1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11號
- 聲請人
- 舜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世文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2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2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411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 (新臺幣)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秉記貿易有限公司 │臺灣銀行│103年7月18日│7萬4,183元 │AJ2511695 ││ │莊德純 │松江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