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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11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2 日

法官宋雲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411號

聲請人
舜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世文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2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2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411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 (新臺幣)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秉記貿易有限公司 │臺灣銀行│103年7月18日│7萬4,183元 │AJ2511695 ││ │莊德純 │松江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

書記官 吳佩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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