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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47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票據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04 年 03 月 20 日
  • 法官
    林玲玉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蔡增溢

  • 當事人
    鑫鉝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熊黨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447號聲 請 人 鑫鉝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增溢 代 理 人 蔡熊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5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2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玉鈴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44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高昌貿易股份有限│兆豐商業銀行│102年12月31日 │6,038元 │1017040 │ │ │公司 許焜山 │信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高昌貿易股份有限│兆豐商業銀行│102年11月13日 │120,750元 │1017039 │ │ │公司 許焜山 │信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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