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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47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

法官林玲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447號

聲請人
鑫鉝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蔡增溢
代理人
蔡熊黨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57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2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44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高昌貿易股份有限│兆豐商業銀行│102年12月31日 │6,038元 │1017040 ││ │公司 許焜山 │信義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高昌貿易股份有限│兆豐商業銀行│102年11月13日 │120,750元 │1017039 ││ │公司 許焜山 │信義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

書記官 陳玉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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