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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57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

法官林勇如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457號

聲請人
吉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彭秀如
代理人
陳詮濬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11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2 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457 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│聯邦商業銀│103年8月21日│40,320元 │UI1018470 ││ │有限公司 章民強 │行仁愛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

書記官 黃文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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