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5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58號
- 聲請人
-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張英豐
- 訴訟代理人
- 陳聰明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1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3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458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票日(民國)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│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│103年11月11日 │200,000元 │BQ9099564 ││ │限公司 張英豐 │業部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