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8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81號
- 聲請人
- 合隆毛廠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焜耀
- 訴訟代理人
- 李婉慈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7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3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481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新客家廣播事業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3年10月15日 │17,640元 │MN0210511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銀行民權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