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8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87號
- 聲請人
- 川民工程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純英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3年度司催字第2027號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 104年3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48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票日(民國)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 1 │恆中工程有限公司│新店地區農會│103年10月31日 │166萬4,250元 │GA0068480 │ ││ │孫緒峰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