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9號
- 聲請人
- 輕而堅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錦江
- 代理人
- 郭月季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2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59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輕而堅金屬股份有限│華南商業銀行民│103年7月12日│41,045元 │GD0000000 ││ │公司 林錦江 │生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輕而堅金屬股份有限│華南商業銀行民│103年8月12日│68,964元 │GD0000000 ││ │公司 林錦江 │生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