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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24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

法官邱蓮華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624號

聲請人
倈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李國安
訴訟代理人
江秀美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14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4年4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62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倈昌實業股份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│103年12月8日│144,683元 │GN0792378 ││ │司 李國安 │中山北路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

書記官 鄭舒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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