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2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27號
- 聲請人
- 藝多廚食材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吳昆民
- 代理人
- 廖慧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0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末日為假日順延,於民國104 年3 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62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典華婚訂資源整合股│遠東國際商業銀行│103年10月10日 │293,596元 │BQ9087358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葉秀琴 │營業部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飛士蘭美食事業有限│聯邦商業銀行 │103年10月16日 │70,942元 │UH2197271 ││ │公司 彭盛滄 │永吉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