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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3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

法官張宇葭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63號

聲請人
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高啟全
訴訟代理人
許景賓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4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6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│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│103年2月27日│110,323元 │AE0000000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

書記官 林欣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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