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3號
- 聲請人
- 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高啟全
- 訴訟代理人
- 許景賓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4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6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│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│103年2月27日│110,323元 │AE0000000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