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7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74號
- 聲請人
- 林佳璋即明揚洗衣店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04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2 月6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67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紅石國際有限公司 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慶│103年2月5日 │67,969元 │MC1010037 ││ │洪嘉平 │城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