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8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85號
- 聲請人
- 豪士多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邱元逸
- 代理人
- 吳志堅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2426號公示催告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4年4 月8日屆滿,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68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豪士多股份有限公司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3年10月10日 │38,231元 │AA0037646 ││ │邱元逸 │南京東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