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9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94號
- 聲請人
- 怡眾交通器材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梁順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7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4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694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│101年5月31日 │89,840元 │BK0008037 ││ │有限公司 │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