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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94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

法官宣玉華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694號

聲請人
怡眾交通器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梁順德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75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4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694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│101年5月31日 │89,840元 │BK0008037 ││ │有限公司 │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

書記官 吳珊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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