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06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06號
- 聲請人
- 彭貴珍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下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7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附表所示期間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70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 金 額 │發 票 日│ 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│屆滿期間 │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利期間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 01 │許文南 │台灣中小企業│300,000元 │104.01.10 │AZ0785668 │4個月 │104.05.10 ││ │ │銀行中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 02 │許文南 │台灣中小企業│420,000元 │104.01.10 │AZ0786119 │4個月 │104.05.10 ││ │ │銀行中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 03 │德村室內裝修│永豐商業銀行│ 20,088元 │103.11.30 │AH5804158 │3個月 │104.04.10 ││ │工程有限公司│永春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