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8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89號
- 聲請人
- 通泰同發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賴泓誠
- 訴訟代理人
- 賴永埼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9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4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,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應予准許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78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通泰同發有限公司│彰化商業銀行│103年12月31日 │4萬6,800元│KN6158100 ││ │賴泓誠 │長安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