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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89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5 日

法官陳家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789號

聲請人
通泰同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賴泓誠
訴訟代理人
賴永埼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95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4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,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應予准許,附此敘明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78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通泰同發有限公司│彰化商業銀行│103年12月31日 │4萬6,800元│KN6158100 ││ │賴泓誠 │長安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

書記官 王文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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