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0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04號
- 聲請人
- 康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尚雯
- 訴訟代理人
- 陳尚霓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1 號公示催告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4年4月30日屆滿,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804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華南商業銀行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3年7月16│50,000元 │GD8388804 ││ │中華路分行 │中華路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