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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13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

法官黃明發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813號

聲請人
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田天明
訴訟代理人
蘇育萱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5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到 期 日 │金 額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德弘股份有限公司│和潤企業股│102年9月3日 │102年12月30日 │9,600,000元 ││ │法定代理人蔡依倫│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│ │蔡依倫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林榮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
書記官 陳立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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