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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95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3 日

法官徐淑芬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895號

聲請人
聖美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潘玉華
代理人
林進發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5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89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 1 │聖美工程有限公司│臺灣土地銀行│103年10月30日 │15萬元 │EF0308298 ││ │潘玉華 │萬華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

書記官 吳昀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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