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2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21號
- 聲請人
- 嘉明興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姜惠雯
- 代理人
- 陳品榮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30 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6 月4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92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票號碼 │受 款 人││ │ │ │(民 國)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國雅國際有限│臺灣銀行│104 年1 月30日│4萬3,969元 │AH0000000 │嘉明興業││ │公司(負責人│萬華分行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│ │:楊爍儒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